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6 10:20

财税〔201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018年5月19日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
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
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
专利、 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 音乐、 美术、 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
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 为各种显示
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
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
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
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
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
化交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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