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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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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2 11:30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落实《广东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发挥工业设计在打造战略性产业集群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粤经信生产〔2015〕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