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ArtificialIntelligence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GDAI)。
    第二条本会是在广东省内从事人工智能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面向全省人工智能产业,贯彻国家方针和有关政策,推动“科技创新”、“体验创新”、“商业创新”协同发展,通过引入资本助推,促进广东省相关产业由“制造”转向“智造”,为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事业服务。本会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产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务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
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
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搜集产业数据,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技术数据库、人工智能产业专家数据库、人工智能产业企业数据库。将人工智能产业中的创新技术、行业专家、创新企业三者联动,为人工智能产业领域优秀的企业及项目提供全面的服务。
(二)通过加强行业交流和跨界交流,策划并举办国内外人工智能产业大会、展览、论坛、大赛、奖项等,来推进以人工智能产业为基础的科技、体验、商业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打通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助力创新科技的落地孵化和提升人工智能产业优秀品牌的业界影响力。
(三)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产业发展、产业改革以及与产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政策。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人工智能产业信息,建设协会网站和媒体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开展科技创新、体验创新、商业创新等相关咨询服务。
(六)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人工智能相关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七)协助企业进行政府扶持、奖励等项目申报工作。
(八)组织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技术、创新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提高创新水平。
(九)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产业统计、公信证明、产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产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人工智能产业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与参加协会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成绩的会员;
(三)关心和支持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与人工智能产业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三条需要本会会长做出决定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常务副会长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授权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须于每年五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第五十二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2012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